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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宅基地政策细则(宅基地政策法规)

村民自治条例(宅基地迎来新规)

一提到拆迁,很多人的第一反应便是“一夜暴富”。特别是自2016年起,随着拆迁工作的迅猛推进,大量货币与新建住房流入市场,即便不能大富大贵,生活水平也能得到极大地提高。

宅基地迎来新规,拒不签约可强制回收,广州率先试水

而在拆迁过程中,最为重要,同时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便是拆迁补偿的相关事项。一般来说,只有当全部拆迁双方签订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工作。不过部分住户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拒绝拆迁,导致整体拆迁项目无法推进。

其实一般来说,既然大多数住户都能接受拆迁协议,说明开发商和拆迁部门所提出的补偿方案还是较为合理的,问题往往出现在了那些钉子户的身上。为此,有关部门也是针对钉子户问题出台了一些政策,但却也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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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钉子户之外,“留守户”同样也是一个难题。与钉子户相比,留守户的问题更为复杂,或是由于补偿问题,或是由于孤寡老人留守村中,或是由于对农村的情感,城中村中的留守户更加抗拒拆迁。以著名的冼村留守问题为例,距离冼村2009年整体工作启动以来,已经过去12年。而时至今日,一边是大量村民早已入住回迁房,一边则是小部分村民依然留守村中,拒绝拆迁。如何平衡处理情况复杂、诉求多元的利益格局,已经成为摆在各方面前的难题。

而在不久前,广东出台了《广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对于钉子户、拆迁户等相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新规,将从村民自治、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司法判决四个方面入手,最终通过法律途径彻底解决留守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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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居民保障权益】规定:区人民政府对旧城镇实施全面改造,应当征求改造区域内权利主体的意见,经改造区域内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的,方可启动改造。在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主体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实施主体方可启动房屋拆除工作。

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村民自治】规定:项目实施方案生效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机关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拒不交回土地使用权,且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人数占比达到百分之九十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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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行政裁决】规定,若权利主体对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要求限期搬迁。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依法进行复议或提起公诉,若在限期内拒不履行,将进行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未来不论留守户意愿如何,只要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村民超过95%,便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留守问题,进一步加快城市更新的步伐。或许在很多人看来,这样的规定有些不近人情,但从本质上来说,也是有迹可循。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村民只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当国家需要收回宅基地时,也需要对村民进行一定的补偿,合情合理,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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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一种角度来看,相较于过去多次出现的暴力强拆,法律途径无疑是一种更为温和,同样也是更加公平的解决方案。少数人的权利固然需要尊重,却不能以罔顾多数人的权益为前提。积极支持国家建设,保护更多人的权益,才是每一个人应该去做的事情。

随着广州新规的出台,对于全国各地的拆迁、旧改项目来说,也提出了全新的解决方案。可以预见,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城市加入其中,积压十余年的钉子户、留守户等历史遗留问题有望得到解决,从而进一步推动城市更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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